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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就业的当月已经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应停止领取并停止为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停发的起始时间为您重新就业的当月。如果您...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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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就业的当月已经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应停止领取并停止为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停发的起始时间为您重新就业的当月。如果您重新就业的当月一方面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另一方面又由重新就业的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需要您及时将当月领取的金以及由失业保险基金为您缴纳的费、大额医保费退还到失业保险基金,具体手续请您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科办理。您退还的失业保险金我们将作为您未享受完毕的失业保险金剩余期限予以保留,待您再次失业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时,予以合并计算发放。《社会保险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再就业当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停止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停止的开始时间是再就业的月份。再就业的当月,一方面领取失业保险费,另一方面,再就业的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费,必须立即将当月领取的失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返还给失业保险基金。具体手续请到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科。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遇到以下情况,职工应停领: (1)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 (2)应征服兵役; (3)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 (4)被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这些情况出现后,应及时告知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失保业务科,失保业务科将从当月起暂停支付失业保险金,同时将剩余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予以保留。暂停原因消失后,职工若仍未就业可先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再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1条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2、失业人员应征服兵役 3、失业人员移居国外 4、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失业人员拒不接受工作或培训 6、失业人员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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