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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商场的管理者经营者未尽到义务才导被摔倒的,那么由商场负责的。 2,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
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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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无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第一,产品不投入流通;第二,产品投入流通造成的损害缺陷不存在,但由于销售者的过错或其他原因;第三,科学技术不能发现缺陷。生产者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必须提出证据证明有上述情形之一,即生产者应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卖方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卖方应当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以法律形式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即当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一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另一方向受害人免除赔偿义务。履行赔偿后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人为责任人,民事法律关系结束;二是双方都有责任,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在双方之间。履行义务的一方成为新的权利持有人,享有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的权利;第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承担责任,然后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产品质量法》也明确规定: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
一、应考虑商场的购物环境因素 1、顾客摔伤时,是否是商场的障碍物碰撞,此障碍物有无设置明显的、足以让顾客清楚看到的提示并完全可以避免的环境。 2、商场是否有堕落物碰撞而导致顾客摔伤。 3、商场的工作人员有无碰撞顾客的行为。 4、顾客摔伤的部位,有无散落的液体、或者容易造成摔倒的物质。 5、商场的地面防滑设施,是否符合装修的行业标准。 是由于商场的环境因素引起的,商场就要负一定的责任;如果商场在这几方面都没有过错,那么商场不负责任。
需要负责,没有购物也应当要求商场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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