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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注销时,股东出资应缴未缴的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
公司在注销前一般要对债务进行清偿,公司股东未如实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所以是需要补缴未完成的出资。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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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前,需补缴未实缴的注册资本。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应作为公司的清算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在未实缴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由股东出资后设立,公司股东出资是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多少反映了公司的实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结束经营等,公司注销前需要补充未缴纳的注册资本吗?股东出资涉及两个责任:第一股东对公司约定的出资责任,即股东应按章程按时缴纳出资。就此责任而言,如果《章程》在注销时没有规定股东应缴纳出资,则股东无义务缴纳。第二股东对公司的法定补充责任,即基于公司的经营活动,股东应当对外承担补充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在特定情况下,即使股东在章程中没有义务支付出资,但法律规定,仍需对公司承担未支付出资的责任。公司一般在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公司现有资产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公司股东未如实出资,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支付未完成的出资。
公司注销前,需补缴未实缴的注册资本。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应作为公司的清算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在未实缴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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