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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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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4、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等等。
不同抗辩权行使条件不同,具体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 (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三、不安抗辩权: (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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