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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处罚规定如下: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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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手续是对中国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说明。商检手续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的检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鉴定等内容。1、进出口商品检验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规定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等。2、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的重要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并公布《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3、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的检验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列入此制度目录内的商品有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木制品、废纺织品等5类。4、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未获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5、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切出口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贮存的企业都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未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加工、生产、贮存出口食品6、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对列入《商品目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与盛装出口商品。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行危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6、进出口商品鉴定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包括:(1)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2)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3)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4)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5)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6)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7)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和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8)抽取并鉴封各种样品;(9)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10)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7、卫生检疫与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卫生检疫,包括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卫生处理。8、一般原产地证与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时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官方机构,同时也是我国政府授权签发普惠制产地证唯一机构。出口单位可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9、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对于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进行审查。合格后出具《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然后交由外经贸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再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审定意见书》,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在进出口贸易中对相关商品进行检验是由法律法规硬性规定的,从事进出口贸易的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及程序办理商检,只有符合了相关商品检验要求,进出口贸易才能顺利进行。对商检办理流程有了一定了解后,在进行相关交易的时候可以早做准备,保证自己的商品符合要求,从而避免商检不合格,最终影响交易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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