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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根据我国现行户口登记办法,办理出生生登记,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4、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政策内生育二孩的,需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及二孩生育证明,同时提供其他子女的户籍资料;7、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部队驻地还在外地市的,逐级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三、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5、父母一方在本市服现役,另一方在外地服现役,可以自愿选择在父亲或母亲驻军部队所在地申报入户;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军官证;4、父亲或母亲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3、办理程序1;2;2,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未随父或母入户的证明、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3一、入户条件1、父母均是本市驻深部队现役军人婚后所生的婴儿,可以在父母驻深部队所在地申报入户、婴儿父母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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