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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应当包括绑架犯罪未遂、中止、索取少量赎金、未伤害被绑架人或致被绑架人轻伤、犯罪后主动投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
作为刑法修正案(七)的亮点之一,绑架罪不仅将加重构成从原条文的第1款中独立出来设为第2款,更重要的是降低了为学者诟病已久的严苛刑罚,在原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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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绑架罪情节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应该以哪些具体情节作为判断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基础往往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对情节较轻的认定一般应包括绑架犯罪未遂、中止、索要少量赎金、未伤害被绑架人或者造成被绑架人轻伤、犯罪后主动投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产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以绑架他人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刑法上,绑架未遂、绑架终止、绑架预备、犯罪后主动投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程度小等情节,可以为认定绑架罪情节较轻。
针对司法实践中提出的绑架罪刑罚层次少、起刑点高,不能完全适应处理情况复杂案件的需要的意见,《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对刑法典原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法定刑进行了修改,在原法定刑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档,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后,各地已相继出现适用绑架罪“情节较轻”条款的案例,但对于“情节较轻”的具体认识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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