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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罪名、犯罪构成与证据认定的法理争议

2022-10-07
危险驾驶罪,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罪罪名。是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派生罪名。争议点; 1、危险驾驶罪,做为“交通肇事罪”派生罪名,应当符合原罪(“交通肇事罪”)犯罪特征。而“交通肇事罪”是属于过失犯罪,结果犯;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犯。 2、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标准,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它以人酒后的行为能力,做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3、从法医学与现代医学理论证明,血液酒精含量多少,由于人对酒精吸收能力不同,得出人酒后的行为能力,绝非相等。例如,张三喝一并啤酒,已无行为能力;而李四喝10啤酒,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建议;法律体现在的是;公正、公平,真实,权威达到受人们的尊重。危险驾驶罪的认定;除设定血液酒精含量标准,同时,还要经鉴定其行走姿式,逻辑言语回答等,加以确认,实现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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