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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遵循的原则有: 1、合法原则; 2、当事人自愿原则; 3、合理原则; 4、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的原则; 5、平等原则; 6、...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适用调解方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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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1、调解自愿原则;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调解原则; 三、当事人民事权利处分自由原则; 4、说服和说服是调解的基本方法原则。
1、对于哺乳期内(2周岁为法定期限)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以下情况除外: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子女可随父方生活,但必须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 2、对于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应优先考虑以下情形: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如果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3、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但应考虑孩子毕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认识和判断能力有限,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孩子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法院可以从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做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裁判。 4、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但由于轮流抚养子女存在着不断改变孩子生活环境的情况,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实践中较少采用。
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原则。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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