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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处理涉及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2024-12-18
首先,上级法院有权指定下级法院审理某一案件,这是上级法院依职权作出的,实质上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变更和确定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裁判。对于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应当服从,但当事人对法院的指定管辖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表示接受或提出异议。 其次,允许当事人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是程序公正的外在体现。有人认为,在指定管辖的案件中,上级法院已经考虑了公正审判的因素,当事人再提管辖权异议没有意义,只是无谓地延长了诉讼期间。因此,当事人应向接受指定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可提出上诉。如果异议成立,接受指定的法院则不能改变上级法院作出的指定管辖,而应报请上级法院裁定是否变更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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