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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异议”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书

2021-10-22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通常情况下,农民律师代理被告当事人应诉时应考虑管辖权异议问题。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具备(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当事人。通常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被告回应,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对辖内提出自己的意见。(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案件尚未受理,即无异议问题,已经进入实体审理,即被告已经应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因此,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4) 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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