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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协议离婚可到双方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因此如果你们可以协议离婚,那么是可以在秦皇岛本地办理的。但如...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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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合理规范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秦皇岛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标准。在本市辖区内征用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需要给予补偿的,应执行本标准。 一、果树补偿 (一)果树栽植密度 在常规栽培条件下,苹果树、杏树、樱桃树、桃树、李子树、红果树的最大密度每亩不超过83株,采用密植栽培方式的最大密度每亩不高于111株;板栗树、核桃树、柿子树、枣树每亩不超过55株。其它鲜果类果树密度标准同苹果树,其他干果密度标准同板栗树。鲜食葡萄栽植的最大密度每亩不超过333株,酒葡萄栽植的最大密度不超过每亩666株。超标部分不予以补偿。低于上述栽植标准按实际栽植数补偿。 (二)补偿标准 1、鲜果类(包括苹果、梨、桃、杏、柿子、枣、红果、李子、樱桃等) (1)盛果期树:按该树盛果期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计算补偿费。 (2)初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4-0.5倍计算补偿费。 (3)衰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2-0.5倍计算补偿费。 (4)未结果幼树:栽后不满一年的,按初果树年产值的0.6-0.8倍计算补偿;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初果树产值的1.0-2.0倍计算补偿;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初果树年产值的1.2-1.5倍计算补偿;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按初果树年产值的1.5-1.8倍计算补偿。 (5)幼树苗圃:按当年同种苗木市场价格补偿。 2、干果类(包括核桃、板栗等) (1)盛果期树:按该树种盛果期三年平均产值的10-13倍计算补偿费。 (2)初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2-0.5倍计算补偿费。 (3)衰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3-0.5倍计算补偿费。 (4)未结果幼树:栽后不满一年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1-0.3倍计算补偿;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3-0.4倍计算补偿;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4-0.5倍计算补偿;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5-0.6倍计算补偿;四年以上至初果前期,按初果期树的0.6-0.9倍计算补偿。 3、葡萄 (1)盛果期树:按葡萄盛果期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计算补偿费。 (2)初果期树:按盛果期果树补偿标准的0.4-0.6倍计算补偿费。 (3)未结果幼树:栽后不满一年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1-0.2倍计算补偿;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初果期树年产值的0.3-0.4倍计算补偿。 4、棚室果树类的补偿实行评估的方法。 二、一般树木补偿 1、普通树木类(包括杨树、柳树、榆树、槐树等) (1)胸径5cm以下的,每棵3-10元; (2)胸径5cm以上,10cm以下的,每棵10-20元; (3)胸径10cm以上,15cm以下的,每棵20-30元; (4)胸径15cm以上,20cm以下的,每棵30-40元; (5)胸径20cm以上,25cm以下的,每棵40-50元; (6)胸径25cm以上,30cm以下的,每棵50-60元; (7)胸径30cm以上的,按木材市场价格计算补偿费。 2、经济林类(紫穗槐、簸箕柳、灌木丛) (1)栽植幼树2年内的每墩(丛)3-5元; (2)栽植经济林3-5年(含5年)每墩(丛)6-10元; (3)栽植经济林6年以上的每墩(丛)11-15元。 (经济林当年平茬、切枝的每墩(丛)按6元补偿) 3、常绿树类(松柏等) 常绿树按一般树木同等胸径的2-4倍补偿。 4、苗圃类(包括果树幼苗、林木幼苗等) 果树苗、常绿树苗、一般树木苗按当年市场价格计算补偿。 三、特种用途林补偿 1、防护林类(包括防护林、特殊林、风景林、幼龄林) 经批准必须占用时,依据林业部门颁布标准补偿。 2、名胜古树类 经批准必须占用砍伐时,依据评估价补偿(古树移栽时,补偿一定的移栽费用)。 四、青苗补偿 青苗类(包括:玉米、小麦、水稻、高粱、大豆、蔬菜等) 经批准征占用时,对种植期内的作物依据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乡镇粮食产值计算补偿。 五、养殖水面补偿 1、海水、淡水养殖 (1)精养鱼池每亩产量:鲤鱼500公斤-1000公斤,罗非鱼500公斤,按当时当地收购(市场)价格计算。 (2)散混养鱼池每亩产量300公斤-400公斤,按当时当地收购(市场)价格计算。 (3)养虾池每亩产量37公斤,按当时当地收购价计算。 (4)养蟹池每亩产量25公斤-50公斤,按当时当地收购价计算。 (5)鱼、虾、蟹池补偿费每亩500元。 (6)水生种植物按评估价格计算补偿。 六、建(构)筑物拆迁补偿 1、居民房屋类 依据《秦皇岛市城市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偿。 2、其他建(构)筑物类 此类建(构)筑物类(包括砖砌墙体的菜窑、暖棚、畜牧棚、砖石墙体等)的拆迁补偿,不应超过拆迁时砖石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造价的0.1倍。 3、水利设施类(包括水井、水渠、渡槽等) (1)民用水井每眼2000元-3000元,40米以内2000元,40米以上3000元。 (2)水泥管机井,每米100元-150元 (3)铁管机井,每米400元-450元 (4)新型钢筋水泥管机井,每米250元-300元 (5)固化水渠、渡槽按评估价格补偿 (6)废弃的水利设施不予补偿。 4、电力、通讯设施类 继续利用的按迁建费用补偿,废弃的设施不予补偿。 5、迁葬费每具300元 七、在实际工作中,对补偿没有具体标准的,根据协商或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偿。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服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州.辛集分会:《河北省律师服务费指导意见》于2016年1月24日经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河北律师协会2016年1月26日。河北省律师服务费指导意见。冀律协20167号。为了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促进我省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以下律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代理人;2、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二、实施市场调节价格的范围、原则和方法。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律师服务费的市场调节价格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服务成本、信用水平、法律事务难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并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用计件收费,按照标的金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与客户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采用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的,可以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阶段开始酌情降低收费。3、按件收费指导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包括附带民事诉讼仅代表民事部分的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笔收费金额可在3000元至30000元之间商定,具体价格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四.按标的金额收费指导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包括附带民事诉讼仅代理民事部分的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各诉讼阶段的收费金额可按下列标的金额比例累计计算:标的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标的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6%收取;标的金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4%收取;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收取。5、重大、困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和收费指导标准。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案件:1、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案件;2、集团诉讼案件;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4、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人员办理的案件;5、涉外案件(包括港澳台);6、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大、困难、复杂民事诉讼,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在上述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以内收费。6、行政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和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参照民事诉讼案件协商确定。七.计时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可以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可以在每工作小时500元至3000元之间商定,具体价格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八、风险代理收费指导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在标的金额的10%至30%之间商定,具体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九、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企业法律咨询服务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注册资本金额、企业规模、年营业额、法律事务金额和难易程度确定法律咨询费金额,年法律咨询费金额可以在6万元至60万元之间商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经营性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可以参照企业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在本指导意见中,律师服务费不包括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也不包括律师提供服务费的差旅费。本指导意见由河北省律师协会解释,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河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2016年1月26日。
是否工伤,除了要求你的责任认定要为非主要责任以上,同时还要考虑其他要素。根据目前我们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的精神,如果是用工单位直接聘用、管理、支付工资,和单位间形成劳动关系,可以认定工伤。如果只是由包工头雇佣,不由建筑单位直接聘用,管理。那么只能认定和包工头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无法认定工伤,不能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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