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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是拘传情形的规定;第110条——第115条是拘留情形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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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六章第五十条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按强制的力度由低到高排列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刑事诉讼上的羁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拘留、逮捕后关押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我国学理界,对羁押的定义为:“所谓羁押,是指判决前对人犯的暂时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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