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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债务对公司是否有影响要看该股东有没有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借贷活动,如果仅仅是个人名义,则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没有影响。如果该股东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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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如果公司欠债,只要公司股东已经足额出资,即使公司资产不足,公司股东也不需要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但公司股东有条件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我们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1。公司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即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2、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别;3、当公司财产不能与成员及其公司财产明确区分时,即财产混合;4、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对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可见,当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淆时,实际上滥用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根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变更,不影响公司的债权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破产对股东个人财产没有影响。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破产后如果股东履行出资的责任,并且没有侵害公司利益的,是不需要对破产债务承担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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