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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2、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3、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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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名称和编号;(三)房地产的位置、面积、四个界限;(四)取得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和年限;(五)房地产的用途或性质;(六)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七)房地产交付使用时间;(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物须保险的,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将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抵押权人需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出借或者改变抵押物用途的,应在合同中约定。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尚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所有的内容。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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