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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举证责任产生方式怎么分配

2023-07-19
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二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履行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期限届满的证据。 一般而言,借款合同、借据、帐溥、转账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材料都可以成为证据。因此,在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类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当然,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情况,即使借据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基本事实能够证明即可成为诉讼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二条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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