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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地上死亡,如果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
工伤死亡认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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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为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为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导致死亡的结果或者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在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也认定为工伤。
(1)企业的工伤报告;(2)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3)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职工医院(医务室)开具工伤诊断书;(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伤报告;(5)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出具公安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裁决书或有关证明;(6)属于履行职业遭致人身伤害的,应提供公安或司法部门的有关证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款视同工伤的认定范围,可以申请工伤(亡)认定。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该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具体条款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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