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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XX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区、XX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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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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