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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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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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