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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根据《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有下列权限: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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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如果不设立董事会,可以设立执行董事一名。 执行董事代替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职能。 没有了董事会,就没有了董事会决议,而执行董事只有执行董事决定书。 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董事会人数规定: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2、公司监事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我国《公司法》第124条规定“股份有限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1、有限公司并不是必须要设置董事会的。 2、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代为行使董事会的职权,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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