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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当事人不服行政单位作出的下列城市房屋拆迁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拆迁许可; 2、行政强制拆迁决定; 3、补偿安置裁决; 4、拆迁行政处罚决定; 5、行政强制拆迁行为。
拆迁款一般是打在房产证户主,或者是与拆迁方签订拆迁协议人提供的账号上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房屋拆迁时,以下情况可以进行强制拆迁:属于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的;已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按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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