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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岁,属于退休人员,原则上是没有误工费的,但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收入来源的,误工费存在,以实际的误工减少收入主张赔偿。...
超过60一般法院不支持误工费,但是,如果确实在外打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也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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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收入,可以主张的啊。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处理。如果需要详细解答,可以电联或者面谈。我是A,愿意竭诚为你提供法律服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亡,死亡赔偿金34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视具体情况而定。
超过60岁的农民工,工作中死亡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赔偿。超过60岁的人,应当退休,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务关系,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死亡的,由雇主按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黑人社发[2011]132号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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