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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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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交易所的选择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净利润来进行认定。公司选择交易所,必须符合本公司的生产运营情况,还应当对行业内的相关情况进行掌握,不管在哪里上市,都要保证公司的利益,避免公司利益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六)违约责任;(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承销制度的核心,是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签署旨在规范和调整证券承销关系以及承销行为的合同文件。具体来说,它是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或联合主承销商承销证券时,与发行人签订的包销或者代销协议。主承销协议的条款分为必备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主承销协议的必备条款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包销,代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其中的股票发行价格采用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3、包销、代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其中的承销期不得超过90日。 4、包销、代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包销、代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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