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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
借款合同认定标准为; 1、合同内容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2、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4、不违背公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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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 目前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 1、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这部分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达成借款的意思表示后合同就成立。 2、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这类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借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合同生效。
虽然《贷款通则》规定,各级行政部门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但从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并非如此。因为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为扶持特定的企业、行业发展,可以发放财政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定期归还。所以,此种情况下,由政府机关发放的贷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此种借款合同有效。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有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对借款合同没有特别规定。最高院要求遵循以下处理原则,合同认定无效后,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于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但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仅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进行处罚,有的法院则不对借款双方进行处罚,对利息也不保护,对已经支付的利息判决冲抵借款本金。
贷款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包括: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明对象提供贷款; 3、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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