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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物业服务等相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移交有管辖权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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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应当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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