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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依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对合法建筑物进行翻建、改建、扩建和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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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规划许可范围内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的施工放线、验线、验槽程序:(一)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施工放线通知书,并由建设单位(个人)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申请。(二)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放线后持建设工程定位放线检查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验线合格手续,允许开工建设;不符合的,不允许开工建设,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履行验线程序。(三)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基础坑槽、基础垫层和基础定位放线完成后,持验线合格手续和基础放线自检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槽,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验槽合格手续,允许继续施工;不符合的,责令停止施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履行验槽程序。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放线、验线、验槽程序擅自施工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补办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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