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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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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覆盖全过程的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管理链长,环节多,需要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体系。《食品安全法》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例如,在食用农产品管理方面,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适用《食品安全法》,增加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在索证索票、进货检验等方面的规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增加原料控制、成品检验等关键问题的控制要求,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在食品销售过程中,增加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制度和网上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在餐饮服务中,增加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和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检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安全全全程追溯合作机制,补充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注册备案制度和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的使用和功能声称;补充食品添加剂的操作规范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等。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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