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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合法的原则规定了人民调解的依据。法律和道德是社会规范,是人们应该遵守的基本行为规则。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也有很多纠...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调解人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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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解答是,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中,当事人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其他组织,双方地位完全平等。如果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权利义务争议,或者涉及个人权利与公权力的争议,不应列入人民调解的范畴。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员居间主持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主张自己的权利,针对矛盾的症结,通过合理的疏导、耐心的说服、情感的感化,弄清事实、摆明道理、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协议,使矛盾纠纷得到合理解决。
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比较(一)、关于调解:1、民事诉-讼中:(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2、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民事诉-讼中:(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2、刑事诉-讼中:(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行政诉-讼中:(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1、民事诉-讼中:(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刑事诉-讼中:(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3、行政诉-讼中:(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四)管辖权的转移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3、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干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五)审判组-织的人数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除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至五人组成。3、行政诉-讼中: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六)回避申请的决定权1、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2、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3、行政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非审判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七)公开审理的情形1、民事诉-讼中:(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2、刑事诉-讼中:(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3)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3、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中,是应当不公开还是可以不公开。(八)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2、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3、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九)近亲属的范围1、民事法-律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刑事诉-讼中: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3、行政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十)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法-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2)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3)受诉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十一)是否准许撤诉1、民事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3、行政诉-讼中: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1、民事诉-讼中:(1)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十三)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及批准延长1、民事诉-讼中:(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2、刑事诉-讼中:(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十四)送达判-决书的时间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调解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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