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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2021-11-17
设立国有独资企业应提交的文件:《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公司章程(提交原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董事长的制定或委派文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并实缴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未提交评估报告的,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确认的投资者的批复,批复中应当确认改制后的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金融债务和金融担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秘书(联系人)登记表。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务院的特殊机构,因此无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其资格应当在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上盖章确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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