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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额度。
在次级债存续期间,募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次级债债权人披露上一年度的次级债专题财务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二)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表、最低资本计算表、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三)债务本息的支付情况;(四)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五)影响次级债本息偿付的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六)其他对次级债债权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募集人进行了跟踪评级的,还应当包括跟踪评级情况。
募集次级债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募集人”)应当稳健经营,保护次级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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