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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后,由于患病而申请休假安胎的,单位应该批准其休假,按医疗期或病假处理;当然女职工应该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向单位提出休假申请。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停薪留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范畴,但是,怀孕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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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不是危险性非凡大的岗位,本人也拿不出医院开具的休假保胎证实,是没有权力申请不来上班的。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极》(BG3869-8 3)中规定第Ⅲ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50,为Ⅲ级;大于50,为Ⅳ级。若需了解其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际测量和计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孕、产、哺三期解除或终止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及降低工资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强行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孩子满周岁之日,且照常支付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停薪留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范畴,但是,怀孕期间,女职工的工资与福利待遇不变。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用人单位除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外私自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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