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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
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①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②行为的违法性;③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行为人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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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1、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②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①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 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③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5、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方无过错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8、单位用工 9、个人家人用工 10、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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