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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有形市场现场销售活畜禽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经营的活畜禽和器具,对销售者可以处1000元...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场所从事动物交易、寄养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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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饲养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动物提供适宜的环境;(二)保证动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三)对患病动物进行必要的治疗;(四)不遗弃、虐待饲养的动物。市公安机关依法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犬只饲养者放弃饲养的犬只、被没收的犬只和无主犬只。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需要自行设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社会组织设立犬只以外的动物收容场所或者暂存场所,实施犬只以外动物的收容。
从事动物寄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相应的消毒、废物处理或者暂存设施设备;(三)有与其服务规模相适应的隔离饲养器具和动物活动空间;(四)有完善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有形市场现场销售活畜禽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经营的活畜禽和器具,对销售者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场开办者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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