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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所必须符合的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必须具备的条件(积极要件)和必须排除和禁止的条件(消极要件)。各国婚姻家庭法对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规定有类似的地方,但是不同之处也很明显,由此造成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一)当事人的合意方面。目前世界上除了少数实行封建婚姻和宗教婚姻的地区之外,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结婚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但是对于当事人自愿的要求并不十分一致。(二)法定婚龄方面。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由于自然人生理条件、习俗和社会经济政策等的不同,各国对法定婚龄的规定有一定差异。(三)禁止近亲结婚方面。为了提高人口质量,各国都规定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结婚,但是禁止旁系血亲结婚的范围不同。(四)禁止特定疾病患者结婚。我国禁止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愈者结婚;瑞典禁止癫痫病人结婚;美国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结婚,有7个州禁止传染病人在传染期结婚。(五)一夫一妻制。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但是,一些伊斯兰教国家仍然允许一夫多妻制。新加坡《穆斯林民法典》允许穆斯林男子同时与四个女子结婚。
一、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 1、如国外一方提起诉讼,应委托国内的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办理授权委托书、起诉书、不出庭声明书,将三书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后,邮寄给国内的代理律师,准备好结婚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等,及时提起离婚诉讼。 2、如国内一方提起诉讼,国内一方离婚当事人准备好结婚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让国外的一方办理委托书、同意离婚意见书的见证并及时邮寄给国内的代理律师。 3、如果双方对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国内的一方最好及时联系法官,以尽快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4、如果双方对离婚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国内一方起诉的应提交被告国外的住址(护照),并涉及到国外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1、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外一方能回国的,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国外一方不能回国的,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外的一方也可以在我国起诉。 2、双方对离婚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诉讼程序参照上述处理。国外的一方提起诉讼的,其起诉书、委托书、不出庭意见书应经其本国有关机构公证,并经中国住改过使领馆认证后,也可以直接在中国住改过使领馆公证后邮寄给国内的代理律师提起诉讼。 三、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的处理。 1、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连同公正后的委托书、起诉书(或答辩书)、不出庭意见书邮寄给国内的律师立案。 2、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 上述程序,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根据具体情况核实,离婚当事人也可以和中国住国外使领馆联系咨询。
具体建议您与当地律师联系咨询为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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