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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就是对于广大劳动者所取得的报酬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我们的工作中也是很常见的了。总有一些是要上交给国家的,那么有没有一种情况...
免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有明确规定。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的是获取市级比赛一等奖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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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persoalicome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六十六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五:保险赔款;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情况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只有免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项目,没有免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见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 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此外,较重要的暂免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 1、外籍人员报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及差补、探亲费等。 2、举报行为奖金。 3、扣缴手续费。 4、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唯一家庭居住用房。 5、延退专家工资。 6、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利。 7、某些外籍专家工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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