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追诉时效的回答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追诉期经理利...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非法经营类似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类似的经营,取得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为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9人已浏览
978人已浏览
981人已浏览
88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