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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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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继续进行的必要,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终结是为解决无法或无继续执行必要的问题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弹性条款,是指以上五项规定以外的情形,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实践中出现的特殊情形。只要是人民法院认为出现的情形使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进行,就可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在什么情况下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说明。前者是指法院执行员按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终结执行分为正常情况下的终结执行和特殊情况下的终结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无遗产可供执行,采取相应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后者是指执行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法定原因使执行工作永远无法进行或者无须进行,因而以裁定的方式结束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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