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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__ 招标号:__ 1、___(业主名字)(下简称“业主”)已安排了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_(工程名称)建设费用的合理支...
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第一条合伙宗旨: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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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协议书 甲方:东莞市长安悠然舞蹈培训服务部(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号:441900000193081)。 甲方业主:屈胜龙,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26日,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长湖乡长征村第一村民组26号。身份证号码:430621197910267019。 乙方:沈敏,女,汉族,生于1978年12月3日,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城关镇五里村汪囿孜。身份证号码:4030726。 丙方:刘萍,女,汉族,生于1982年7月2日,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堤街132号。身份证号码:429005198207020426。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伙企业协议书》。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协议书》的首要法律依据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未予规定的事宜,方能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经甲、乙、丙三方确认其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三方均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叁人,其中一合伙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即甲方,另两合伙人为自然人,即乙方、丙方。 第四条为了便于本合伙企业顺利开展业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本合伙企业名称沿用甲方注册登记的商号即“东莞市长安悠然舞蹈培训服务部”对外开展业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丙双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其商号。 本合伙企业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莲峰路82号海涛大厦四楼。 第五条合伙人入伙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 合伙人甲方东莞市长安悠然舞蹈培训服务部出资方式为甲方店内截止年月日所有自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店内各项设备、家具、装修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等; 合伙人乙方沈敏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合伙人丙方刘萍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鉴于甲方之业主屈胜龙此前与他人合伙经营过甲方店务,甲、乙、丙三方特别声明,甲方保证年月日前无任何债务,若未来发现此前负有债务,乙、丙两方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若乙、丙两方因此承担相关责任,则享有无条件向甲方追索的权力。 第六条合伙人出资时间及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合伙人甲方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甲方店内自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店内各项设备、家具、装修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等; 合伙人乙方沈敏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合伙人丙方刘萍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一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伙企业期限届满后自行终止,若继续合作则须以书面形式为之。 第七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合伙人共同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上述出资事项经合伙人共同决定后,应于每月5日前向合伙企业交付。 上述出资比例为甲方承担40%、乙方承担30%,丙方承担30%。 第八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三方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甲、乙、丙三方对合伙企业财产共有性质为按份共有,共有份额分别为:甲方享有40%、乙方享有30%、丙方享有30%。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甲、乙、丙三方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未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未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确定,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由甲方负责,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会计由乙方担任,出纳由丙方担任。超过元的开支事项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甲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40%,乙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30%,丙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30%。 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实行月报制,每月月未七个工作日为当月报表制作时间。 合伙企业若有盈利,按本协议约定分配方式进行分配,但需预留元作为流动资金。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甲方承担60%,乙方承担30%,丙方承担30%。 第十八条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二十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第二十二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退伙需经其他全部合伙人书面同意方可为之,强行退伙对于退伙前及退伙后产生的债务均按其在合伙企业中约定的分担比例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协议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合伙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争议条款 甲、乙、丙三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应当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东莞市长安悠然舞蹈培训服务部(盖章) 业主(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年月日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等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略)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人,由____产生。董事任期____,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人,由____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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