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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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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非法侵犯管理相对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二)滥用职权、索贿、徇私舞弊,违反法定办事程序的;(三)无法定依据,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反法定处罚程序处罚和滥施处罚的;(四)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收费不按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的票据,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收费收入的;(五)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单位及其职工有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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