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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可以要求查阅账簿。股东可以要求查阅的范围包括: 1、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2、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3、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实践中,有些小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管理,也不在公司工作,不知道公司的运营状况,很多小股东定期要求检查,股东能检查吗?答案是肯定的。检查是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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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子女如果没有办理正规收养手续,有没有继承资格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收养要件: 如果符合、确认为事实收养关系的,就有资格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如果不符合事实收养的要件,无继承养父母遗产的资格。 2、关于事实收养的认定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股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是可以查阅账目的。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遗产全部由遗嘱继承人继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遗嘱合法有效,符合生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并且遗嘱人在遗嘱中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部分被认定无效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 遗嘱全部被认定无效后,全部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所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分配。 遗嘱继承人想要全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需要满足以上条件,并且没有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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