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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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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在中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在中国境内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履行债权对应的合同义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三)公司破产重组或者和解期间,应当纳入人民法院批准的重组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应当分割债权。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上市公司收购股权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协议收购: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收购协议不得在公告前履行。 二、要约收购: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0%时,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人自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之日起15日内公布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收购要约。收购人不得在要约届满后15日内变更收购要约的条件,经批准后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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