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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 禁止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经期 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怀孕期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值班劳动 生育期 产假不少于90天 哺育期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未成年工 年满16岁未满18岁 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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