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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确定的绿地面积和位置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
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植五十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上述树木由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并提出具体保护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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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或者城市绿地内发生其他危及公用设施安全使用时,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二十四小时内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处置,排除危险。情况紧急时,设施产权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在四十八小时内通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补办手续。
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因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城市绿地,调整城市绿线的,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由XX提出,XX审议后,按照修改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有关程序的规定,报城市总体规划原批准机关审批。依法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绿地管护单位未在植物死亡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进行补植更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植;逾期仍未补植更新的,处以应补植更新植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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