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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XX审批后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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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确定的绿地面积和位置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确定的绿地面积和位置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因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城市绿地,调整城市绿线的,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由XX提出,XX审议后,按照修改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有关程序的规定,报城市总体规划原批准机关审批。依法调整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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