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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正式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会,宣布下列听证纪律:(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当场许可,可以申请证人作证。不能亲自到场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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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人员应当在听证意见书中,对听证案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提出维持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但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处罚裁量不当的,提出纠正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的意见;(三)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但调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程序上不足的,提出调查人员补正后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五)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六)违法行为符合减轻或者从轻条件的,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意见;(七)违法事实不清的,提出继续调查的意见;(八)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提出移送的意见。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九)依法提出的其他处理意见。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外汇局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听证要求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经外汇局批准,可以顺延听证期限。
听证结束后,听员应当负责写出听证意见书。听证人员对听证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听证意见书中如实写明。听证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并同时分送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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