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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均属于主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
像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均属于主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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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均属于主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但主观性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由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是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治疗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意见的资料,可以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及其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动机,因此,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这部分病历资料对于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责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时必须是医患双方共同在场,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医患双方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在场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封存的病历应为原件,但是,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的治疗过程尚未终结,也可以封存复印件,封存复印件时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加盖印记证明。医疗机构负有保管病历的工作职责,并且在医疗事故争议中具有重要的举证责任,因此,封存后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同时,为了充分实现医患双方权利的对等,对封存病历进行启封时,也要医患双方共同在场。
复印病历的程序是,首先必须是患者本人或受患者委托的人带着身份证到医院医务处,医务处批条后盖上公章,然后到病案室复印。病人有时只知道复印病历,但不知道查封病历。医疗机构一般不会主动告诉患者查封病历。查封病历,要医患双方在场,把原始病历复印后,把原件装在口袋里面,让患者在上面写上日期,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原件被查封之后,放在医务处,因为上面有患者的签字,不用担心会有人随便乱动。将来打官司就用复印件,必要时需要医院的原始病历。为什么要查封病历?因为复印病历只能复印国家规定的部分,如第一天住院的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各种化验单、病理报告单等。如果做过手术,手术同意书也可以复印,还包括麻醉单、手术记录单、护理记录等。允许患者复印的并不是所需要的全部医疗资料。这些资料都是客观的部分,没有经过任何主观分析。但是有一部分资料按规定是不能复印的,如大夫每天记录的病情志(包括会诊记录、病例讨论等)。因此,复印病历和查封病历必须同时进行。查封的是整套病历。一个病人如果住院三天五天,复印出来的病历和查封的病历可能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如果病人住院时间很长,其中每天的病情记录是非常重要的。大夫每天观察的仔细不仔细,对病情判断的准确与否,采取的治疗措施怎么样,都能反映出来。如果患者怀疑医院输血、输液或者用的注射剂有问题,医院和患者还应该对实物进行封存,然后双方拿着查封的实物到有检测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测。另外,患者看病期间的药费、陪护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清单以及与医疗相关的证据,都要保存好。保存这些票据的好处是,一旦经过法院审理医院方有过失,这些都是有利的赔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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