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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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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情况说明如下: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意义在于: (1)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进步与发展,以社会公平、人的权利充分得以实现为重要标志。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正是基于这一社会目标而建立并为这一目标发挥作用的。 (2)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无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还是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都有利于提高人口的质量。而人口的质量和劳动者的基本素质的提高,又成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本条件。 (3)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一个民族的兴旺发达,首先取决于该民族人口的兴旺发达。女职工担负的孕育下一代的特殊的社会使命,未成年工是劳动力的后备力量,对他们给予健康、安全以及生活等方面的特殊保护,必然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劳动强度限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经期劳动强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孕期劳动强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哺乳期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未成年工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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