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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青苗补偿标准=年产值÷耕种季数,或者按照青苗补偿亩数乘以工程所在地规定的费用标准计算,或者按照占征用土地费用的百分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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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描述,您描述的是青苗补偿,土地征收补偿不只青苗补偿。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包括土地本身价值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临时安置补助等等。青苗补偿根据您前三年年产值平均值的6-10倍计算。如果您觉得当地补偿不合理,请不要签署任何文件,及时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并请律师介入处理。
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国有农场以及农场职工有权获得补偿。1、依法收回国有农场用地的,应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所在地政府及其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占用。2、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土地并将其作为主要生存条件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补助费发给职工个人;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4、租种国有农场的经营田补偿,原则上只给予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其征地补偿费补给经营田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农户擅自在国有农场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生产、生活设施,原则上不予补偿。5、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近年来,地方政府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和违法低价转让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屡见不鲜,农场职工只有在了解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聘请专业律师,才能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作物处于生长阶段,无法收获,国家应当给予土地承包商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在拟定征地协议之前,已经种植的青苗和现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执行:征用前 土地上长出的青苗,因征地建设被破坏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第一季度在田作物的产量和产值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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