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三次以下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次以下是三年以下徒刑、三次以上换句话就是多人多次 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
以事立案,也就是指立贩卖毒品案件, 至于多次还是一次,则不影响是否立案。 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贩毒10~50克,7~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克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3~7年,并处罚金。 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种类不同而异,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刑法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200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可以认定为上述的“情节严重”。就是因为司法解释表述为“可以”,很多法院就认为“可以”认定,也“可以”不认定,导致有些地方又另外加设了毒品数量标准,有些地方则一律认定。但从2016年4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上述认为可以自由裁量“可以”不认定情节严重的的做法是错误的,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尤其是像如下的省高院级别的判决,判决落款时间为2016年4月5日,距离该司法解释公布只差2天,仍然作出这样的自由裁判实属不当。 我们认为,即便没有颁布法释〔2016〕8号司法解释,向多人或者多次贩卖毒品的,也应当一律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体现了对严惩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和指导思想,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其危害性并不只限于多次本身,更容易发展和扩散毒品的流转,所以各地仍可以检查以往判决,仍可以提出审判监督,认为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