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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多次贩毒怎么处罚

2022-08-01
刑法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200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可以认定为上述的“情节严重”。就是因为司法解释表述为“可以”,很多法院就认为“可以”认定,也“可以”不认定,导致有些地方又另外加设了毒品数量标准,有些地方则一律认定。但从2016年4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上述认为可以自由裁量“可以”不认定情节严重的的做法是错误的,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尤其是像如下的省高院级别的判决,判决落款时间为2016年4月5日,距离该司法解释公布只差2天,仍然作出这样的自由裁判实属不当。 我们认为,即便没有颁布法释〔2016〕8号司法解释,向多人或者多次贩卖毒品的,也应当一律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体现了对严惩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和指导思想,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其危害性并不只限于多次本身,更容易发展和扩散毒品的流转,所以各地仍可以检查以往判决,仍可以提出审判监督,认为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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